您好,《关于转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1996〕12号)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从1996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账户,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已缴费的,将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并入个人账户。
也就是说,大连市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为1993年1月1日,199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职工办理退休时,由待遇核准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记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