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大连地税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提出的问题己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相关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税收政策,请拨打大连地税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目前,12366热线已经为广大纳税人朋友所接受,被纳税人朋友亲切地称为“听得见的纳税服务”和“办税好助手”。
在本次服务结束之际,我们再次希望您继续关注与支持大连地税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