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请问相关部门,以上法规是否适用大连市,能否在大连市内饲养家畜家禽?